+86 186 2162 0853

37号文&红筹架构
红筹模式概述及选择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原因分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跨境科普


 NO.2 

红筹模式介绍


什么是红筹模式?

概述:通过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的架构。

注意:境内企业想要去境外挂牌上市,只能选择红筹模式。


红筹又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

大红筹:境内法人控制的境外公司且在境外上市。

小红筹: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公司且在境外上市。



选择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主要原因


境外上市:

1)财务要求低

2)上市时间短、手续简化

3)对轻资产企业更友好

4)资本运作更自由

5)融资手段多、获得更高估值等

 

境内上市:

1)财务要求高

2)上市难度大

3)不允许三类股东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

4)不接收同股同权等规则

5)上市后融资空间小


“三类股东”企业




什么是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三类股东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受托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三类股东”问题的主要障碍:

1.确权困难。

三类股东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关系上实质属于代持结构,存在确权困难。而且,“三类股东”难以实现穿透式审查,关联方持股、规避限售、短线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

2.股权不稳定。

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

3.股东人数问题。

由于“三类股东”的投资门槛较低,单只产品投资人数较多,其资金来源、关联关系、最终出资人身份又难以核查,很可能出现最终实际出资人突破200人的情况。

 

上述三点障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发行人需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条件相违背。正因如此,关于“三类股东”的审核态度和尺度一直存在争议,多家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拟IPO公司,在IPO进程上停滞不前。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扫码关注

小笛

🌍 微信号|diyang_sh

🕴 手机|+86 186 2162 0853(小笛)

✉ 邮件|diyang_ben@yeah.net

🚡 网站:www.diyangsh.com



/ 笛杨咨询 /

笛杨咨询是一家专注于离岸跨境领域的咨询机构。我们具备企业家思维,全方位关注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且量身定制的个性化企业服务。企业注册咨询业务涵盖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卢森堡、百慕大、安圭拉和泽西岛等地。


我们深耕国际市场,客户群包含全球顶尖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私人客户。我们携手最大的离岸律师事务所中心,在欧洲、亚洲、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设有办事处,确保按照客户的工作语言和时区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


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为交流讨论之目的,不构成我们的任何法律意见,因此不能依赖或据此替代我们的法律意见。


Copyright @ 2023-2024 上海笛杨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29331号

扫码反馈

扫一扫,微信咨询小笛

在线留言
扫码关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