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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模式介绍
什么是红筹模式?
概述:通过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的架构。
注意:境内企业想要去境外挂牌上市,只能选择红筹模式。
红筹又分为大红筹和小红筹。
大红筹:境内法人控制的境外公司且在境外上市。
小红筹: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公司且在境外上市。
选择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主要原因
境外上市:
1)财务要求低
2)上市时间短、手续简化
3)对轻资产企业更友好
4)资本运作更自由
5)融资手段多、获得更高估值等
境内上市:
1)财务要求高
2)上市难度大
3)不允许三类股东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
4)不接收同股同权等规则
5)上市后融资空间小
“三类股东”企业
什么是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三类股东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受托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三类股东”问题的主要障碍:
1.确权困难。
三类股东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法律关系上实质属于代持结构,存在确权困难。而且,“三类股东”难以实现穿透式审查,关联方持股、规避限售、短线交易,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时有发生。
2.股权不稳定。
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
3.股东人数问题。
由于“三类股东”的投资门槛较低,单只产品投资人数较多,其资金来源、关联关系、最终出资人身份又难以核查,很可能出现最终实际出资人突破200人的情况。
上述三点障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发行人需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条件相违背。正因如此,关于“三类股东”的审核态度和尺度一直存在争议,多家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拟IPO公司,在IPO进程上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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