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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追根溯源,是为了确保企业创造收入的核心经营活动所在地与纳税地匹配,避免人为地将税收从价值创造地转移到其他地方,如税收洼地、离岸注册地。
作为推进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重要部分,2018年,针对免税/低税司法管辖区的经济实质,被记录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行动五(BEPS Action 5 )中,并被要求在该框架的所有成员之司法管辖区内推行。
主要要求:
(a)在当地开展与该相关业务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
(b)在当地指导和管理该相关业务;并且
(c)基于在当地开展的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相关业务的性质和规模:
(i)在当地发生足够金额的支出;
(ii)在当地有适当的物理存在(如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厂房、财产和设备);以及
相关实体 Relevant Entity
基本涵盖各类主体。开曼经济实质法案下,“相关实体”定义如下:
包括:
a)公司(开曼当地公司(domestic companies)除外)有限责任公司(LLC)
b)合伙、有限合伙、豁免有限合伙、外国有限合伙
c)在开曼以外成立但依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公司。
不包括
a)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b)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的税收居民实体
相关业务包括上述九大类,但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对于基金及相关人士而言,最为可能涉及的业务为:
·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持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1)基金管理业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案中的基金管理业务概念适用于如下场景:
(2)持股业务
不论是开曼群岛还是英属维京群岛,持股业务所面临的ES Test在九大相关业务类型中相对最宽松,其要求:
(a) 遵守了公司法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备案要求;以及
(b) 在当地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足够的场所,以持有和管理对其他实体的股权参与。
如果持股业务并不复杂,纯持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 根据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聘请注册办事处服务提供商(registered office service provider),就可能能够满足ES Test。实操中通常情况下,注册代理即可协助满足这些要求。
经济实质法案后,常见的重组方案或新设架构思路即:避免在开曼设立或构成基金管理业务, 无论是将原有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和权限调整至投资顾问或咨询,或是直接采用境外如香港持牌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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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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