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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杨视野·泰国出海|泰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解析(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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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解析

投资行业的规定


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对外商投资持开放态度,但同时也设定了一些限制和要求,以确保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和长远利益。以下是泰国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解析: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3类:

一、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 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 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二、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 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 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 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  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 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 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 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三、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

  • 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

  • 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 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

  • 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

但不包含:
(1)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 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 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拍卖业,但不包含:
    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  艺术品之拍卖;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 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
    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  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并且不得低于开始商业经营后头三年的预计平均年度运营支出的25%。

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

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四、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年  1月9日,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 决定送交法制委员会对某些条款作进一步修改。
该修正草案共有3项要点:

(1)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被视为外国 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 被视为“外国法人”。

(2)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 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

(3)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 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 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 证券业等)将不再被列入第三类行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  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  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  商业部报告,并在1年内修正。

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

对于属于第三 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  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而不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对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农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 权。

六、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林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林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 权。

七、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 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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