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与红筹架构是境外上市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37号文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融资以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制问题。
核心内容:
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回境内运营实体。
规定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持股方式实现融资需求,以及将境外融资资金通过返程投资回流至境内的外汇管理流程。
登记对象:
37号文登记仅针对境内居民个人,不包括境内企业。
登记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需要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SPV(通常为BVI公司)办理初始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信息、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信息、第一层SPV的信息等。
初始登记后,若发生股东变更、增资减资等重要事项,需进行变更登记;若境内居民个人不再持有已登记的SPV权益,则需办理注销登记。
作用:
确保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为返程投资提供合规通道。
便于境外投资资金调回境内。
二、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构之一,尤其适用于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
定义:
红筹架构是指境内居民(通常指创始人或其他自然人股东)通过设立多层SPV,在境外实现上市的目的。其中,第一层SPV通常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第二层可能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上市主体,再通过香港公司间接控制境内的运营实体。
特点:
架构灵活:通过多层SPV的设计,可以实现灵活的资本运作和税务筹划。
融资便利:红筹架构便于引入境外投资者,实现境外融资。
上市便捷:红筹架构下的企业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无需经过复杂的境内审查程序。
与37号文的关系:
在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境内居民个人需要为其在境外设立的SPV办理37号文登记,以确保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7号文登记是红筹架构搭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若未按规定办理,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无法顺利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