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BA在2019年为PIF新设章节,作为单独一个基金类别。具体定义为:
“根据BVI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成立、注册、形成或组织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机构:
a.为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收集和汇集投资者的资金;并
b.发行基金份额,使持有人有权获得一笔金额,该金额是参照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的比例份额的价值计算的。
申请认可
FSC对于PIF结合了专业投资者基金与私募基金的要求,即需要同时满足:
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募集只能以非公开形式作出;
仅向专业投资者募集,且初始投资额不低于10万美元
无论PIF以什么形式成立,在成立后的14天内应当以提交IB/PIF-1表格的形式向FSC申请获得认可,以便开展募集和后续运营。
除IB/PIF-1表格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支持性证明文件
设立证明文件: 如注册证明 (商业公司) 或成立证明 (合伙企业)
章程性文件: 如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董事名册 (如申请人为公司)
每位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的简历或履历
基金的发行文件或投资意向书 (如基金拟发行该等文件)
该基金的估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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