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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BVI私募基金-经济实质及税务合规

近年来,BVI积极推动当地法律法规的配套调整,确保其在全球税务合规方面的地位,经济实质测试和CRS/FATCA申报因此成为BVI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人士日常运营中不得不面对的两个合规话题。本文将对这两个话题进行介绍,包括哪些主体/业务类型需要符合经济实质,以及哪些主体需要进行CRS/FATCA申报。

  1. 经济实质

2018年6月,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正式推出了其经济实质法案,并随后推出不断更新的指南/规则以进一步明确其经济实质法案的适用: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mendment) Act (2021)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 (2017)

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 (v2, 10th February 2020)

BVI经济实质法案的整体逻辑和主要内容与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案高度相似:

Step#01

  • 是否属于法律实体(legal entity)?

Step#02

  • 是否属于相关业务(relevant activity)?

Step#03

  • 是否属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Step#04

  • ES Test(经济实质测试)?

  • 信息申报

2、BVI与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案的相似点还包括:

(1)高度相似的适用法律主体 (Legal Entity)

BVI经济实质法下,指公司和有限合伙:

公司包括:根据BVI商业公司法案设立的公司或外国公司;但不包括非居民公司;

有限合伙包括:根据BVI有限合伙法案设立的有限合伙、外国有限合伙;但不包括非居民有限合伙或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有限合伙。

(2)相同的九大相关业务(Relevant Activity)

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持股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以及运输业务。

并且,投资基金不属于”相关业务”

(3)基本相同的经济实质要求

(a) 在当地开展与该相关业务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

(b) 在当地指导和管理该相关业务,并且

(c) 基于在当地开展的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相关业务的性质和规模:

  • 在当地发生足够金额的相关活动支出;

  • 在当地有适当的物理存在(如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厂房、财产和设备);以及

  • 在当地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4)类似的不合规处罚措施

在BVI经济实质法下,如果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将面临以下处罚:

  • 首次罚款的金额范围是最低5,000美元,最高20,000美元。如果涉及的是高风险知识产权实体,则罚款金额可高达50,000美元。

  • 如果在首次罚款之后仍未达到合规要求,将面临二次罚款,金额范围是最低10,000美元,最高200,000美元。对于高风险知识产权实体,二次罚款的金额可高达40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务局(ITA)可以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将不合规实体清盘,或者如果ITA认为该实体没有合规的实际可能性,可以直接要求清盘。

  • 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通过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4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或者通过公诉定罪,可处以不超过7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这些规定强调了遵守BVI经济实质法的重要性,以及故意不遵守法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5)实质相同的信息申报和交换

所有法律实体均需按时向ITA报告其经济实质信息,不论其是否从事相关业务。

在以下情形下,ITA还可能将主体相关信息披露给“相关的境外主管机关”,包括该主体的实益所有人居住地、该主体注册地、母公司注册地等:

  • 该主体违反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 该主体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并根据BVI经济实质法案可推定未开展CIGA;

  • 该主体主张其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私募投资基金关注要点

(1)投资基金主体,如符合投资基金定义,则不落入“相关业务”范围。

(2)基金管理人主体,根据其持牌与否,可能落入“相关业务”中的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范围。

(3)其他主体,例如投资项目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根据其具体业务活动,可能落入“相关业务”中的持股业务(holding business)范围。

  • 投资基金业务

投资基金业务指,投资基金的运营业务。而投资基金,根据BVI经济实质法案2021年的修订,指:

其主要业务是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目的是使这种投资权益的持有人能够从该实体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的利润或收益中获益的实体,以及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或运作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本身是最终投资持有者的实体);不包括根据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或2008年《保险法》获得许可的人,或根据1979年《合作社法》或1928年《友好社团法》注册的人士。

因此,如私募投资基金符合上述定义,且不从事其他“相关业务”,则被排除在经济实质测试范围外;但仍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告义务。

  •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指,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案(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2010),“SIBA”)第4条和附表3第3类规定,需要持有投资业务许可(license)的业务活动,即:

投资管理

子类别A: 管理独立的投资组合(不包括共同基金)

子类别B: 管理共同基金

子类别C:管理养老金计划

子类别D: 管理保险产品

子类别E: 管理其他类型的投资

ITA将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FSC”)的有关解释和指引来确认上述概念的范围。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实体,需在BVI当地开展如下相关核心创收活动(CIGA):

(a) 就投资的持有和出售作出决定

(b) 计算风险和储备金;

(c) 就货币或利息的波动和对冲作出决定;

(d) 为政府当局和投资者准备相关的监管或其他报告。

因此,对于已持牌的基金管理机构而言,需要同时满足FSC的监管要求和经济实质测试。通常而言,前者已要求在BVI实际经营(包括足够的资源和支出),但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而对于未持牌的BVI注册的获准管理人(Approved Manager)而言,当前实操中通常理解,由于并非根据SIBA获得许可,其不属于基金管理业务范围。

  • 持股业务

持股业务指,"纯持股实体"(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的业务。而“纯持股实体”指,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只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实体。

该定义非常限缩-拥有股权投资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如有息债券、政府证券、不动产权益等)都将使该相关实体不属于这一定义。

对于“纯持股实体"而言,只要其符合了以下条件,即符合经济实质测试:

(a) 遵守了BVI商业公司法或有限合伙法下的法定义务;以及在BVI群岛拥有足够的雇员和场所,以持有和管理对其他;

(b)实体的股权参与。

因此,与开曼群岛的情况类似,实操中常见的BVI持股平台,其所持股权相对稳定、不频繁买入卖出,注册代理即可协助满足上述要求。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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