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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设立指南(七):美国监管那些事儿

相信接触过美元基金的读者都有注意到,美元基金的基金文件,不管是私募发售备忘录,基金合伙协议还是基金认购文件当中,都有相当大的篇幅在论述美国监管的相关事宜。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美国监管那些事儿。

 

在美国法项下,销售对冲基金是证券销售行为,因此基金必须获得美国证监会(SEC)和州注册的豁免。1933年证券法(通常称为“证券法”)是一项管理证券发行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做出知情投资决策的联邦法律。该法案确立了针对证券市场的错误陈述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证券法第5条要求所有非豁免证券发行必须向SEC注册。

 

Regulation D包含了安全港条款,为证券发行人(包括对冲基金)提供了联邦注册的豁免。这些包括Rule 504Rule 505Rule 506下的豁免。Rule 506是基金私募发行中最常依赖的豁免,Rule 506适用于所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根据SEC统计,这类豁免占所有私募发行豁免的90%以上,这也是对冲基金通常唯一需要考虑的豁免。

 

ü Rule 506 豁免

Rule 506在证券法第4(a)(2)节中体现,它允许基金向无限数量的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和最多35名非认可投资者提供证券销售。认可投资者是指那些被认为有足够的财务知识和资源来评估投资风险的投资者。这包括拥有超过100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不包括主要住所)、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个人(或与配偶合计超过30万美元),以及某些类型的实体,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

 

ü 联邦对州法律的优先权

Rule 506Regulation D豁免中是独特的,因为只要正确准备Regulation D发行,就无需在州级注册或寻找任何州豁免。国会特别通过1996年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案(NSMIA)优先考虑了州对根据Rule 506豁免的证券的审查权。NSMIA有效地排除了州对根据Rule 506发行的审查权。州只能要求发行人在州提交通知文件并支付文件费,通常每个州在200700美元之间。

 

ü 降低失去豁免的风险

此外,如果根据Rule 506的发行只针对认可投资者,那么发行公司将不会因为未能进行任何规定的披露而失去豁免,这在其他豁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应谨慎起草私募发行备忘录,以保护公司免受证券法和交易法以及州证券法律下的“反欺诈”条款的违反。

 

ü 广告

SEC采纳了最终规则,解除了对Rule 506下发行的一般招揽和广告的禁令,前提是发行人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验证所有购买其证券的人士都符合认可投资者的资格。这现在被称为Rule 506(c),非广告发行被称为Rule 506(b)发行。允许在豁免私人发行中进行广告是监管系统的重大转变,为发行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

 

如果发行人违反了Rule 506的任何条件,可能会失去豁免资格,从而使发行成为非法的。这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和刑事处罚。

 

即使发行人获得了Rule 506的豁免,他们仍然需要遵守证券法规的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欺诈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所有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Ø 另外,我们简要介绍一下Rule 504Rule 505项下的证券发行豁免:

ü Rule 504

1. 发行额度:Rule 504允许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

2. 投资者数量:没有对投资者数量的限制,无论是认可投资者还是非认可投资者。

3. 广告:可以使用一般性广告来吸引投资者,但必须确保所有的投资者都是认可的投资者。

4. 州注册要求:虽然根据Rule 504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联邦层面注册,但可能需要遵守各州的蓝天法律(Blue Sky Laws)并进行州级注册,除非找到了适用的州注册豁免。

5. 财务报表:不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ü Rule 505

1. 发行额度:Rule 505允许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不超过500万美元的证券。

2. 投资者数量:最多可以向35名非认可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无限数量的认可投资者。

3. 广告:不允许使用一般性广告来吸引投资者。

4. 州注册要求:与Rule 504一样,根据Rule 505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联邦层面注册,但可能需要遵守州的蓝天法律并进行州级注册。

5. 财务报表:如果向非认可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超过15万美元,则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总结来说,Rule 504更适合小规模的资本募集,且允许使用广告来吸引投资者,但募集额度有限。而Rule 505则适合规模稍大的资本募集,不允许使用广告,且对非认可投资者的数量有限制。由于Rule 506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如更高的发行额度),在实践中,许多公司更倾向于使用Rule 506而不是Rule 504Rule 505

 

Ø Form D 文件申报

 

Form D是一份联邦豁免证券发行的通知文件,当依赖Regulation D进行豁免发行时,需要向SEC提交。该文件披露了有关基金和管理人的传记信息。Form D不受SEC审查或批准,但是必须的通知文件,必须在首次向投资者销售后的15天内提交,如果发行正在进行,Form D必须在一年后再次提交。需注意,在基金存续的后续年份,基金也必须提交Form D

 

除了联邦Form D要求外,各个州还要求Form D通知文件。请注意,佛罗里达州目前不要求任何通知文件。每个州的要求在通知文件的内容要求上有所不同。大多数州要求在州居民进行投资后的十五天内进行通知文件的提交。请注意,纽约要求在州内提供证券之前进行通知文件的提交。

 

我们是一家专业的一站式跨境咨询服务提供商,我们拥有长期合作的基金实体注册代理、专攻不同法域的专业基金律师团队、行政管理人、境外银行等全链条资源,我们将结合丰富的基金设立经验、专业的法律视角及丰富的海外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美元基金设立及运营服务:

Ø 协助设立基金及相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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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准备基金文件,定制基金发行文件

Ø 准备或从基金设立地法律角度审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

Ø 准备投资管理协议

Ø 就美元基金监管要求提供咨询

Ø 协助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开立海外银行账户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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