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86 2162 0853

红筹-VIE的演变&10号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解读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跨境科普


 NO.4

红筹-VIE的演变



红筹-VIE演变-监管环境原因

红筹架构自诞生以来,所面临的监管环境变化,分为五个时代:


1.无明确规定时代(1992-1997年)

1992年第一家企业在境外上市,截止到1997年3月“广信占股事件”发生之前,我国对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处于放任态度。


2.97年红筹时代(1997-2000年)(“红筹模式”得名原因)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21号文,俗称“红筹指引”,明确境外上市各主要方式均需报证监会审批和备案。(但由于当时没有批过,上市路径处于实质性关闭状态)


3.无异议函时代(2000-2003年)

2000年6月9日,证监会发布72号文,明确境外上市不属于《97红筹指引》规定情形的,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证监会无进一步异议,则由证监会函复律师事务所,即“无异议函”。

-等于开出了小口子,但是没完全放开。


4.取消无异议函时代(2003-2005年)

2003年4月1日,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进入一波新的高潮。

-民营企业国美、蒙牛、携程、新东方、如家登陆境外上市。


5.外汇监管时代(2005-至今)(VIE诞生的原因)

2005年1月和4月,外管局先后发布11号文、39号文——明确红筹上市需要通过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道审。

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发布75号文(37号文前身)——第一次明确了“返程投资”。

2006年8月8日,证监会、商务部等6部发布10号文——规定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

2014年7月14日,外管局发布37号文,同时废止了75号文——对境内居民通过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作出规定。

-关联并购:股权关联、资产关联、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目前10号文和37号文还生效,其他条款已废止。




10号文等政策信息


10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关联并购:SPV返程并购境内运营实体

·关联并购的并购主体:SPV

·关联并购适用对象:境内公司

·关联并购审批机关:商务部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商资服子[2008]530号)

第五部分 下方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一)并购适用对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也只包括内资企业。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2008年12月

 

***并购前已经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不适用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的规定。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内容,欢迎咨询我们工作人员。

扫码关注

小笛

🌍 微信号|diyang_sh

🕴 手机|+86 186 2162 0853(小笛)

✉ 邮件|diyang_ben@yeah.net

🚡 网站:www.diyangsh.com



/ 笛杨咨询 /

笛杨咨询是一家专注于离岸跨境领域的咨询机构。我们具备企业家思维,全方位关注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且量身定制的个性化企业服务。企业注册咨询业务涵盖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卢森堡、百慕大、安圭拉和泽西岛等地。


我们深耕国际市场,客户群包含全球顶尖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私人客户。我们携手最大的离岸律师事务所中心,在欧洲、亚洲、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设有办事处,确保按照客户的工作语言和时区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


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为交流讨论之目的,不构成我们的任何法律意见,因此不能依赖或据此替代我们的法律意见。


Copyright @ 2023-2024 上海笛杨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29331号

扫码反馈

扫一扫,微信咨询小笛

扫码关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