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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杨视野·韩国出海|韩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解析(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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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解析

投资行业的规定

在全球化的今天,韩国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成熟的市场体系,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的目光。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了解韩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行业投资的具体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韩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关于外资进入韩国各行业投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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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外国人)投资韩国国内公共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渔业、 海运等行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韩国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有股权限制。主要的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出版发行、运输、输电和配电、广播通信等领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国人拟投资的企业是兼有禁止和限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投资;如果涉及两个以上限制行业,则投资最高股比不得超过允许股比较低行业的投资比例。(详见下图)

【矿产资源投资规定】

韩国国土面积相对较小,矿产资源储量极为有限,所需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 等绝大部分矿产资源严重依赖进口。因此,韩政府虽出台了《矿业法》《矿业开发补贴 法》《矿山保安法》《煤炭产业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外资参与能矿资源投资不具有 可操作性而鲜有涉及。

【农林业投资规定】 

根据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除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系统保 护区,以及军事目的所需部分岛屿地区等土地需要许可外,外国人可自由取得其它韩国 国内土地,只需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对土地取得进行申报即可。特别提示:韩国法律上,对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或林业投资合作没有特别限制,对外 资获得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亦无特别限制,即韩国法律上,对于外资投资农地和林 地无特别限制和附加条件。

【金融业投资规定】 

(1)准入规定  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清单,中央银行、开发 金融机构(依据特别法成立的韩国产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共济业、年金业、金融市 场管理业、票据清算等金融商品交换服务业,以及依据特别法设立的农协、水协等特殊 银行禁止外商投资。除上述外,外商拟投资韩国金融业,同韩国本地投资者一样,须根 据韩国《银行法》《保险法》和《资本市场法》等金融业相关法律规定,报经韩国金融 委员会批准(投资上市金融机构的,需在金融监督院办理外国人投资注册),遵守相关 法律对外国人投资韩国金融业、购买证券及资本交易等的限制要求。韩国金融监督院下 设金融中心地支援中心,对投资韩国金融业所需审批、注册、申报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对银行业准入的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资本金不少于1000亿韩元(地方银行不少于250亿韩元),资金筹集方案可行; 
② 大股东和股东结构符合韩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③ 项目计划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要求,包括财务指标和收益计划须与投资项目相符, 具有可行性,已建立风险管理等内部监督系统等;
④ 创办人及高管须符合《金融公司支配结构法》的有关资质,拥有相应的人力资 源、电算体系和相关硬件;
⑤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公司,须有本国监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 构的批准。
对保险业准入的审批主要集中于保险营业权。当地机构设立和新增营业险种也需报 批。保险业准入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
① 拥有30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基金;若只经营部分险种,需根据不同险种缴纳 不同数额(50亿至300亿韩元)的资本金或基金; 
② 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外有保险经营经历的,才可在韩国开展相同类型的保险业务;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获得“适合投资”以上的评级,或者满足外国法人所属国家监督机 关的财务健全性要求,在近3年内没有被本国监督机关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等;
③ 发起人如系个人,应按韩国相关法律符合高管资质要求,并拥有开展相关险种 业务的专业人员、电算人员、电算设施及相应办公空间等硬件;
④ 对大股东及拟营业险种和工作计划均有要求,与银行业准入条件类似。 
(2)投资限制 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

一是外资银行持有韩国商业银行股权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如投资者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持股上限为4%。对地方性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15%。超过该比例须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外国经营金融业务;

② 资产总额、营业规模与国际经营活动相符,拥有高等级国际信用评级;

③ 最近3年没有被外国金融监督机关处以停业处罚;

④ 符合金融委员会规定的最近3年资本适足比率(BIS比率)在8%以上等其它条件。

二是外国银行在韩国新设或取消分支机构,须经金融委员会批准。外国银行开设分 支机构须在韩国存有与营业基金相当的资产。在该分支机构清算时,应优先偿还韩国国 民或在韩居住外国人客户。 
三是外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营的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在国外经营的保险业务相同;外 国保险公司韩国分公司需按规定在韩国内存有与责任准备金、特别风险准备金相当的资产。 
(3)监管规定 韩国金融业适用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其中《银行法》《保险法》和《资本市场法》 是基本法,在此基础上还有涉及金融业务和特殊机构设立等多部法律。涉及监管的法律 法规主要有:《金融规制运营规定》《金融产业机构改善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 融公司支配结构法》和《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法》等。依据上述法律,韩国政府主要 从经营健全性(资本充实度、资产健全性和资产运营限制)、业务行为限制(经营信息、 金融商品信息发布、营业行为监督、内部管理标准和守法监督、金融纠纷调解)、资本市场监督(有价证券、场内及场外衍生商品市场监督以及不公正交易调查、企业公示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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