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与此前以发改、商务、外汇等部门规则分散管理的模式相比,837号令更加突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监管思路,并将对外投资服务、管理、风险防控、投资保护和法律责任整合至统一框架之下。
对于企业而言,新规的重点不只是投资者范围扩大,更在于对外投资已经从“项目备案事项”转向“全过程合规事项”。从投资立项、交易结构设计、ODI备案、资金出境,到境外运营、数据与技术流动、境外调查应对、资产处置和退出,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触发不同监管要求。
本文将从企业实务角度,系统梳理837号令下对外投资的合规重点,帮助企业在出海、并购、境外上市、海外建厂及跨境资产配置过程中降低合规风险。
一、对外投资范围:不只包括新设境外公司
837号令第二条将对外投资定义为,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一表述意味着,对外投资监管不应被狭义理解为“在境外新设一家公司”。从实务看,下列安排均可能属于需要合规评估的对外投资活动:
境内企业在香港、新加坡、BVI、开曼、美国、欧洲等地设立公司;
境内企业并购境外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
境内企业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提供股东贷款或担保;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SPV搭建红筹架构;
境内企业投资境外基金、设立投资平台或参与联合投资;
境内企业将境外已取得资产或权益继续用于境外再投资;
境内企业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安排控制境外资产;
境内企业对境外项目进行融资支持或信用支持。
因此,在每一项跨境安排启动前,企业都应先判断该交易是否构成对外投资、是否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发改或商务核准/备案、是否需要外汇登记及银行审核。
二、核准备案与信息报告:企业出海的第一道合规门槛
83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合规义务。实务中,企业通常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837号令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行为设置了明确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投资额比例罚款,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再次提出申请或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三、出口管制、数据与技术流动:对外投资中的隐性高风险事项
企业出海过程中,很多风险并不来自股权投资本身,而是来自技术、数据、人员、设备、软件、算法、服务和跨境协作安排。
83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也不得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同时,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这对以下企业尤为重要:
拥有核心算法、软件系统、源代码、工业设计或工艺流程的科技企业;
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通信、能源、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
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支持中心或制造基地的企业;
通过境外子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SaaS、数据处理、云服务或技术咨询的企业;
通过派遣工程师、研发人员、实施顾问或培训团队支持境外项目的企业。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不能只审查股权架构,还需要同步审查“技术和数据是否会随投资出境”。如果投资行为伴随技术许可、软件交付、数据迁移、人员培训或源代码访问,应进行出口管制、数据出境、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评估。
四、境外投资安全审查:高敏感项目需要提前识别
83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这一制度意味着,部分对外投资事项即便已具备商业可行性,也仍可能因为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供应链安全、数据安全或关键技术转移等因素受到更严格审查。
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涉及重要矿产、能源资源、粮食、交通、港口、通信、数据中心等关键基础设施;
涉及先进制造、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敏感技术领域;
涉及大规模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核心商业数据跨境流动;
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控制权、重要产业链关键环节;
涉及受制裁国家或地区、政治风险较高地区、冲突地区;
涉及境外执法调查、制裁名单、出口管制实体清单或反制措施风险。
对上述项目,企业应在投资决策前进行专项风险评估,而不是等到交易签约、资金出境或交割时才补做合规判断。
五、境外调查与证据提供:跨境执法协作下的新合规问题
83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遵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这对跨境企业具有现实意义。企业在境外投资后,可能面临当地税务调查、反垄断调查、反贿赂调查、制裁合规调查、证券监管调查、劳动争议、商业仲裁或诉讼。面对境外机构要求提供文件、邮件、合同、财务数据、客户信息、技术资料时,企业不能简单“直接提交”。
建议企业建立以下机制:
境外调查应对流程;
数据和文件出境审批机制;
涉密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分类管理;
境内外律师协同机制;
与监管、司法协助、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相关的内部判断流程。
六、企业应建立的对外投资全流程合规体系
在837号令背景下,企业应将对外投资合规纳入集团治理体系,而不是仅由项目团队或财务部门临时处理。
建议从以下六个环节建立机制:
1. 投前合规筛查
在投资立项阶段,判断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行业属性、交易结构、资金来源、最终受益所有人、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制裁风险和数据技术流动风险。
2. 交易结构设计
根据ODI备案、外汇出境、税务安排、银行开户、境外运营及退出路径,设计合理的境内外主体结构,避免出现无商业实质的多层架构。
3. 核准备案与资金安排
同步准备发改、商务、外汇、银行开户、购汇及资金支付文件,确保投资金额、交易对手、收款账户、股权比例、投资目的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
4. 投后运营管理
对境外主体建立年度审计、税务申报、经济实质、董事会决议、账户流水、合同档案、员工管理和合规报告机制。
5. 变更与再投资管理
对境外主体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注销、资产处置、境外再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安排等事项进行持续审查。
6. 退出与风险处置
如项目发生重大亏损、制裁风险、当地政策变化、诉讼仲裁或监管调查,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报告、资产处置、架构调整或法律救济。
七、笛杨咨询可提供的专业支持
笛杨咨询长期服务企业出海、离岸架构、美元基金、跨境并购及境外投资客户,可围绕837号令及相关ODI合规要求,为客户提供以下支持:
企业对外投资路径与合规可行性评估;
ODI备案、发改及商务材料准备;
香港、BVI、开曼、新加坡等境外主体设立及架构搭建;
股权结构图、资金路径图、投资背景说明文件整理;
境外投资银行开户及资金出境材料协助;
境外再投资、架构调整、变更备案与注销安排;
跨境税务、经济实质、受益所有人及KYC材料整理;
企业出海全过程合规管理建议。
结语
837号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从分散规则逐步迈向行政法规层面的系统治理。对企业而言,合规重点不再只是“能否完成ODI备案”,而是要将备案、资金、税务、银行、技术、数据、安全审查和境外运营纳入一体化管理。
未来企业出海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产品、市场和资本能力,也取决于其跨境合规能力。越早建立对外投资全流程管理机制,越能在境外融资、并购交割、银行审查、监管问询和长期运营中保持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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