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本架构通常包括以下实体:(1)基金实体,通常采用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的形式;(2)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较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1]的形式(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亦有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3)基金管理人,通常亦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实践中,GP和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同一家公司,此时由GP收取管理费(management fee)和绩效收益(carried interest);但更普遍的架构则为GP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由两家公司担任,此时由GP收取绩效收益(或者设立特殊有限合伙人实体专门收取绩效收益),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在美国,管理费需作为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按照较高的所得税率纳税,而绩效收益则可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享受较低的税率[2]。GP和基金管理人由两家公司分别担任,可最大程度减少GP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其收取的绩效收益也被认为作为服务性收入(而非资本利得)适用较高税率的风险。此外,由于G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建议就每支基金设立专门的GP实体,用于隔离每支基金的GP之间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系基金聘请的独立实体,本身与GP的责任相互隔离,因而一家基金管理机构通常较多选择用同一家管理公司来管理旗下多支基金,这样有利于对内作为统一的费用核算中心,对外作为统一的公司形象,亦便于长期积累基金管理公司的商誉和无形资产。
较为典型的特拉华州美元基金架构可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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