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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
基金
BVI私募基金
经济实质及税务合规
一、经济实质
2018年6月,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正式推出了其经济实质法案,并随后推出不断更新的指南/规则以进一步明确其经济实质法案的适用:
-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 (v2, 10th February 2020)
Step 1——是否属于法律实体(legal entity)?
Step 2——是否属于相关业务(relevantactivity)?
Step 3——是否属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Step 4——ES Test -信息申报。
(1)高度相似的适用法律主体 (Legal Entity)
BVI经济实质法下,指公司和有限合伙:
·公司包括:根据BVI商业公司法案设立的公司或外国公司;但不包括非居民公司;
(2)相同的九大相关业务(Relevant Activity)
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持股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以及运输业务。
(3)基本相同的经济实质要求
(a) 在当地开展与该相关业务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
(b) 在当地指导和管理该相关业务,并且
(c) 基于在当地开展的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水平/相关业务的性质和规模:
l 在当地发生足够金额的相关活动支出;
l 在当地有适当的物理存在(如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厂房、财产和设备);以及
基金管理业务指,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案(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2010),“SIBA”)第4条和附表3第3类规定,需要持有投资业务许可(license)的业务活动,即:
ITA将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FSC”)的有关解释和指引来确认上述概念的范围。
(d) 为政府当局和投资者准备相关的监管或其他报告。
因此,对于已持牌的基金管理机构而言,需要同时满足FSC的监管要求和经济实质测试。通常而言,前者已要求在BVI实际经营(包括足够的资源和支出),但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因此,与开曼群岛的情况类似,实操中常见的BVI持股平台,其所持股权相对稳定、不频繁买入卖出,注册代理即可协助满足上述要求。
二、申报
和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相似,在BVI,CRS/FATCA的申报主体也是“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指除“非报告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外的“BVI 金融机构(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换言之,只要一个BVI实体属于“BVI金融机构”,且不落入“非报告金融机构”的范畴之内,就有CRS或FATCA的申报义务。
因此,判断一个实体是否需要完成BVI CRS/FATCA的申报义务的第一步在于判断它是否属于BVI金融机构。
什么是BVI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CRS的指导说明和在BVI执行CRS的立法要求》(“Guidance"), BVI金融机构指:
(a) 根据BVI法律组建的,或是BVI居民的任何金融机构,但不包括该金融机构位于BVI以外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
(b) 如果任何分支机构位于BVI内,但非根据BVI法律组织的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
BVI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几乎所有的私募基金都会落入“投资实体”的定义下,从而属于“金融机构”。
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具有申报义务。
根据BVI政府与美国政府签署的FATCA协议(Agreement between Government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Improve Tax Compliance and to Implement FATCA),“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指在BVI设立的投资实体,仅因为它(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代表客户行事,或(2)为客户管理投资组合,并代表客户行事,以便投资、管理或经营以客户名义存放在非参与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以外的金融机构的资金。
因此,如果一个BVI实体仅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通常不会被认为是FATCA下的“金融机构”,从而无需在FATCA下进行注册和申报义务。
总结上文,BVI的私募基金属于BVI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实体”需要完成CRS/FATCA注册/申报义务。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落入FATCA下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的定义范畴内,那么仅需完成CRS的注册/申报义务,而无需完成FATCA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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