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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科普|离岸架构与境外股份回购——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关键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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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关键策略解析

引言

在全球化的资本流动中,离岸架构已成为企业跨境融资、上市及税务优化的核心工具。尤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红筹架构的搭建、境外投资人权益的保障、股份回购的法律风险等,均是“走出去”过程中无法回避的挑战。


根据香港交易所数据,截至2022年9月,港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59%的上市主体注册于开曼群岛,19%注册于百慕大。而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中,绝大多数也选择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作为注册地。这一现象背后,既体现了离岸司法辖区在法律制度、税收中立、资本自由度等方面的优势,也暴露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合规陷阱。


本文结合笛杨咨询的专业实践,聚焦开曼、BVI、百慕大三大离岸司法辖区,从公司设立、融资上市架构设计、股份回购法律要点等维度,解析企业跨境资本运作的核心逻辑与风险控制策略。


一、离岸公司选择:百慕大、开曼、BVI的

差异与适用场景

1. 离岸司法辖区的主要特点

·英国法及普通法体系

·无外汇管制

·政治经济稳定

·低廉的政府收费

·税收中立

·受到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OECD框架下的认可

·与其他司法辖区缔结的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2. 离岸公司的比较

2.1离岸公司的比较(注册成立所需时间等)

2.1.1百慕大 (受豁免公司)

注册成立需要的时间:2至5个工作日(快办途径需时1个工作日)

政府的同意:发行和转让股份需要取得百慕大金管局的同意

(对于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一般性准许)

最低股本要求:无  

发行不记名股份:不允许


2.1.2开曼群岛(受豁免公司) 

注册成立需要的时间:3至5个工作日(快办途径需时1个工作日)

政府的同意:无

最低股本要求:无

发行不记名股份:不允许


2.1.3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注册成立需要的时间:最快1至2个工作日

政府的同意:无

最低股本要求:无

发行不记名股份不允许(从2023年起)


2.2离岸公司的比较(年度申报等)

百慕大(受豁免公司)

股东的最少人数:1名
董事的最少人数:1名(准许设有公司董事)(某些受监管的实体需设最少2名董事)
本地人士要求:注册办事处提供者,下列任何一项 = 百慕大的常住居民:董事、公司秘书、居⺠代表(享有权利可列席/听取董事会议/股东会议、接收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的会议纪录,以代理人身份就百慕大的送达程序⾏事)
年度股东大会:(除非已经全体股东批准豁免举行,否则)需要每个历年举行一次
年度申报 / 年费:年度申报 + 年费(按应课税股本 = 获授权股本 + 股份溢价(如有)为基准)
账目:需要存置适当的账目记录,需要存置在注册办事处或该等按董事决定的其他地方
财务报表:需于股东大会前最少5天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副本,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选择提供财务报表摘要
审计账目:(除非已经全体董事和股东批准豁免,否则)需要有审计师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开曼群岛(受豁免公司)

股东的最少人数:1名

董事的最少人数:1名

本地人士要求:除当地注册办事处提供者/代理人外,无其他规定

年度股东大会:无法定要求

年度申报 / 年费:年度申报 + 年费(按获授权股本为基准)

账目:需要存置适当的账目记录

财务报表:无需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

审计账目:无需审计(某些受规管实体除外)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股东的最少人数:1名

董事的最少人数:1名

本地人士要求:除当地注册办事处提供者/代理人外,无其他规定

年度股东大会:无法定要求

年度申报 / 年费:年度财务申报(向注册代理人申报)(从2023年起) + 年费(按获授权可发行股份的上限数量(authorized to issue)为基准)

账目:需要存置适当的账目记录 财务报表:无需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

审计账目:无需审计(某些受规管实体除外)


2.3离岸公司的比较(修订章程大纲等)

百慕大(受豁免公司)

修订章程大纲:需要股东的批准 (普通决议),于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存档之时起生效。持有20%股权的股东,于决议的21天内,可向百慕大法院申请废止修订章程大纲。

修订章程细则 / 公司细则:需要股东的批准 (普通决议),于取得批准之时起生效。


开曼群岛(受豁免公司)

修订章程大纲:需要股东的批准(特别决议),于取得批准之时起生效。生效之后,需向开曼公司注册处存档。

修订章程细则 / 公司细则:需要股东的批准(特别决议),于取得批准之时起生效。


2.4离岸公司的比较(修订章程大纲等)

百慕大(受豁免公司)

增加授权股本需要股东的批准,于取得批准之时起生效。增加后,30日内需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存档。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政府批准:

(除非受豁免,否则)需要百慕大金管局的批准。

削减股本需要股东的批准,不需债权人的同意,但需满足偿债能力测试。需于削减股本生效日前的15至30天之内在指定报纸发布通知,并需把章程大纲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存档。

股息/ 分派只来自利润或实缴盈余,受偿债能力测试限制:资产测试 + 现金流量测试。

以电话式/电子式进行股东会议(除非公司细则另有规定,否则)准许。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士,必须能够与其他人进行实时和同步的沟通。

从公司登记册对公司除名无特别行动(没有缴付年费;没有存档年度申报表,公司注册处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继续业务),或可主动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

自愿清盘必须属于有偿债能力。董事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委任清盘人,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清盘人的账目声明,通知百慕大公司注册处。


开曼群岛(受豁免公司)

增加授权股本需要股东的批准,于取得批准之时起生效。增加后,需把通知向开曼公司注册处存档。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政府批准不需政府的批准或同意,但需要披露最终实益拥有人(UBO)。

削减股本需要股东的批准(特别决议)或法院批准。可能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需满足偿债能力测试。

股息/ 分派只来自利润、可分派储备或股份溢价。若来自股份溢价,受偿债能力测试限制:现金流量测试。

以电话式/电子式进行股东会议(倘章程细则有明文授权的话)准许,按章程细则所载的规定。

从公司登记册对公司除名有,无特别行动(没有缴付年费),或可向开曼公司注册处申请主动展开剔除公司名称的程序。

自愿清盘有 — 必须属于有偿债能力。2/3过半数的股东,委任清盘人,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通知开曼公司注册处,在开曼宪报作出公布。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增加授权股本:(受限于组织大纲及章程的规定)需要董事或股东的批准,于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存档通知之时起生效。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政府批准:不需政府的批准或同意。

削减股本(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而言)没有股本(share capital)的概念,不需债权人的同意,但需满足偿债能力测试。

股息/ 分派无对来源设限,受偿债能力测试限制:资产测试 + 现金流量测试。

以电话式/电子式进行股东会议(除非公司细则另有规定,否则)准许。全部股东必须能够彼此互相听闻。

从公司登记册对公司除名无特别行动(没有缴付年费;没有办理强制年度存档;没有委任注册代理人)。

自愿清盘有 — 必须属于有偿债能力。董事建议股东进行自主清盘,董事的偿债能力声明,清算方案,委任清盘人,通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宪报作出公布。


2.5离岸公司的比较(股东登记册等)

百慕大(受豁免公司)

注册成立证明书/公司持续续证明书/变更公司名称证明书:可供公开查阅。

章程大纲:可供公开查阅。

章程细则/公司细则:不设公开查阅(虽供股东查阅,但须缴付费用)。

董事及高管人员登记册:有要求时,由百慕大注册办事处提供(可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索取董事清单)。

股东登记册:有要求时,由百慕大注册办事处提供。

非公开的押记登记册:不适用。

在公司注册处针对公司的已登记押记:可供公开查阅。

注册办事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可供公开查阅。


开曼群岛(受豁免公司)

注册成立证明书/公司持续续证明书/变更公司名称证明书:不设公开查阅。

章程大纲:不设公开查阅(也供股东查阅)。

章程细则/公司细则:不设公开查阅(也供股东查阅)。

董事及高管人员登记册:董事清单可供公开查阅。

股东登记册:不设公开查阅(按董事决定,可供股东查阅)。

非公开的押记登记册:不设公开查阅(虽然可供债权人及股东查阅)。

在公司注册处针对公司的已登记押记:不适用。

注册办事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可供公开查阅。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注册成立证明书/公司持续续证明书/变更公司名称证明书:可供公开查阅。

章程大纲:可供公开查阅。

章程细则/公司细则:可供公开查阅(也供股东查阅)。

董事及高管人员登记册:董事清单可供公开查阅。

股东登记册:不设公开查阅(除非公司选择向公司注册处存档)。

非公开的押记登记册:不设公开查阅。

在公司注册处针对公司的已登记押记:可供公开查阅。

注册办事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可供公开查阅。



二、境外融资与上市:离岸架构的典型模式

1、香港上市规则与离岸公司的适配性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开放。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允许在香港、中国内地以及若干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其中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根西岛和马恩岛等。这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因其独特的法律和税收政策,成为众多企业境外融资及上市的首选地。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在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中,约59%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19%是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占比为0.43%。这表明,离岸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占比相当可观,反映出市场对这些司法管辖区的认可和偏好。


2、Pre-IPO股权融资架构

在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之前,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股权融资活动,以优化资本结构并吸引战略投资者。典型的Pre-IPO股权融资架构涉及外国投资者、香港控股公司、创始人以及中国投资者等多方主体。这种架构设计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同时满足境外融资的需求。

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外国投资者能够间接持有中国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从而规避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公司的法律和政策限制。

香港控股公司作为中间持股平台,香港控股公司在中国内地与境外资本之间架起桥梁,利用香港的法律和税收优势,实现资金的高效流动。

创始人与中国投资者:创始人和中国投资者通过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同时享受境外融资带来的流动性优势。


3、IPO常见架构

在完成重组和Pre-IPO融资后,企业进入IPO阶段。此时,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需要进一步优化,以符合资本市场的期望和监管要求。IPO后的常见架构包括公众股东、Pre-IPO投资者、创始人以及中国创始人等。

公众股东: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吸引公众投资者,扩大股东基础,增强市场流动性。

Pre-IPO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在企业上市前注入资金,通常享有优先股权利,如清算优先权和反稀释保护,以保障其投资回报。

创始人与中国创始人:创始人通过持有普通股或通过特殊股权安排(如双重股权结构),保持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控制权。


4、红筹重组中境内投资人权利的体现和限制

在红筹重组过程中,境内投资人的权利在开曼层面的体现和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股东会:特定事项如公司名称变更、授权股本增减、股份回购等,需要股东会的批准。这确保了股东在重大决策中的发言权。

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特定事项的决策。董事的职责包括诚实守信、合理谨慎以及避免利益冲突,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境外股份回购:

开曼公司的法律要点与实操陷阱

1. 回购的法律基础  

开曼公司法第37条:公司章程可授权公司回购股份,流程由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规定。若章程未明确,则需股东会批准。 

典型案例警示: 

Ardon Maroon Asia案:法院强调必须严格遵循章程条款,否则回购行为无效。 


2. 回购的限制条件  

(1)三大禁区  

股份未足额缴付:常见争议为ESOP(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是否可通过“服务对价”视为已缴付。 

回购导致无流通股:可能触发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已进入清算:清算期间禁止回购。 


(2)偿债能力测试  

开曼公司法第37(6)条:回购后公司需确保能偿还日常债务,否则董事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实操建议:回购前需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偿债能力证明,并预留应急资金。 


3. 支付资金来源与优先级  

合法来源: 

  1. 公司利润(累计利润-累计亏损); 

  2. 新股发行收益; 

  3. 股份溢价账户(发行价超面值部分)。 

债权人顺位规则(以Pearson v. Primeo Fund案为例): 

已赎回未支付的投资人:视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于其他股东,但次于普通债权人。 

“合法可用现金”争议:若协议约定“回购受限于合法可用现金”,则公司可延迟支付,但需承担利息。  


四、企业实操建议:

规避风险,优化资本运作  

1. 架构设计阶段  

- 明确司法辖区选择标准:平衡上市地合规要求、税务成本与隐私需求。 

- 嵌入争议解决机制: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指定香港或开曼为仲裁地。 


2. 回购执行阶段  

- 审核股份缴付状态:ESOP股份需书面确认“服务对价”的合法性。 

- 避免偿债风险:回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0%,并预留至少6个月的营运资金。 


3. 长期合规管理  

- 定期更新章程:确保与股东协议条款一致,避免效力冲突。 

- 关注判例更新:例如开曼法院对清算优先权的最新解释,可能影响债权人顺位。


五、结语

离岸架构与股份回购的复杂性,要求企业不仅需理解法律条文,更需结合商业目标与司法实践动态调整策略。笛杨咨询依托顶级律所资源以及丰富的实操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离岸架构搭建:根据上市地要求定制开曼/BVI/百慕大架构; 

2. 股份回购合规审查:确保程序合法、资金来源清晰; 

3. 争议解决支持:协助选择仲裁或诉讼路径,最大限度保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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