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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美国特拉华州私募基金设立-关于GP及基金管理人
  1. GP的法定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特拉华州的衡平法,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其他受合伙协议约束人士负有信义义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基于尊重契约自由之理念,规定有限合伙协议可扩展、限制或排除信义义务。理论上,有限合伙人可根据商业惯例及风险分配规则,确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程度,但实际上,很多有限合伙协议均排除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仅在法律规定的要求下保留合伙协议隐含的合同义务即善意和公平交易(implied contractual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的法律监管包括哪些?

根据《投资顾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除非满足豁免条件,提供投资管理建议并据此获得回报的任何人士必须在SEC完成注册。就在美国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在美国设立、管理美国基金、或在美国进行活动,即应当依据《投资顾问法》向SEC进行注册(无需在美国各个州进行注册),除非管理人满足下述的豁免规定:

第一、海外私募投资顾问豁免(Foreign Private Adviser Exemption)。这一豁免条件主要适用于非美国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实体,通常需满足下列条件:(1)其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的基金中美国投资人总数不超过15个;(2)在美国境内没有业务经营地(place of business);(3)所管理的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的基金中美国投资人的总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4)未向美国公众公开表明自身为投资顾问(do not hold themselves out generally to the public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nvestment adviser);以及(5)未作为投资顾问向注册的投资公司或商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提供服务。满足本项豁免情形的海外投资顾问无需向SEC进行任何报告、注册或备案。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豁免(Private Fund Adviser Exemption)。取得该等豁免需满足下列条件:(1)其服务的客户仅限于“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满足《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或第3(c)(7)条豁免的基金;且(2)所管理的在美国的资产少于1.5亿美元(需要每年进行评估)。

第三、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豁免(Venture Capital Fund Adviser Exemption)。如果投资顾问管理的所有基金为风险投资基金,其亦可以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豁免,而不限制其管理的基金数量或资产规模。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1)满足《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或第3(c)(7)条豁免且未注册为投资公司;(2)向投资人表明基金采用的是风险投资策略;(3)投资人无赎回权;(4)进行的“非适格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5)借贷(或产生杠杆率)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且为短期。

此外,依据作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获得豁免的投资顾问属于“豁免报告顾问”(exempt reporting adviser,意即豁免于注册、但需要履行一定报告义务的投资顾问),必须在依赖该豁免的60天内向SEC递交一份ADV表格(需披露ADV表格中的部分项目,主要包括投资顾问的业务结构、投资顾问的所有人和关联结构、投资顾问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机构参与的其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投资顾问及其员工在历史上的合规合法问题),并且每年都要递交ADV表格内容的更新。投资顾问递交的ADV表格将在投资顾问公开披露网(IAPD网)上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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